来源:火狐直播nba 发布时间:2024-07-06 23:36:09
近年来,河南省南阳市两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牢固树立以“我管”促“都管”的司法理念,聚焦生效裁判、非诉执行、审判程序监督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四项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监督质效,同时关注涉企、涉农等民生领域案件,以监督止争议,以人和促政通,助推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2021年以来,南阳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监督案件617件,化解行政争议213件,为国家、企业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200余万元,办案数量连续三年全省领先。
“感谢检察官为合作社排忧解难。”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聚鑫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聚鑫合作社”)负责人张某对前来回访的宛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
2016年,聚鑫合作社向某村民小组租赁了300余亩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租金约定为每年每亩700元。2018年,南阳大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大兴公司”)在未办理土地临时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租赁聚鑫合作社20亩土地用于建设沥青搅拌站。双方约定租期10年,租金每年每亩1500元,大兴公司须先行支付部分租金22万元。后因聚鑫合作社不能开具发票,这22万元大兴公司未予支付。
2019年3月,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对大兴公司违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9万余元;另对聚鑫合作社违法出租土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22万元,并处罚款3.3万元。大兴公司接受并缴纳了罚款,聚鑫合作社对处罚决定有异议,但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聚鑫合作社被执行4万元罚款后,经营陷入困境。
2022年10月,宛城区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启动监督程序。检察官认为,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有误,既未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也未扣除聚鑫合作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同时,该局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法律,在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未满三个工作日就向其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2月21日,宛城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认为,该案行政处罚及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均存在违法情形。宛城区检察院据此向区自然资源局、区法院分别制发检察建议。2023年1月30日,区法院复函称已撤销原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区自然资源局复函称已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3月26日,区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5万元,罚款1.5万元。聚鑫合作社正在分期履行中。
“孩子们新学期的学费有着落了,这要特别感谢检察官们的持续监督。”3月5日,王某领到第二批支付的工资4020元后,对淅川县检察院检察官说。
2022年11月,淅川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王某等5人的支持起诉申请,起因是某养老服务中心拖欠其工资。检察官核实后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同时对该线索反映的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原来,该养老服务中心招聘的工作人员大多系周边村组农民,且未签订劳务合同。该中心拖欠2020年已离职的22名农民工工资共27万余元。2021年12月,部分农民工向淅川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了监督申请,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办案检察官发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针对类似问题会先进行磋商,磋商不成便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很少主动作出行政处罚,而移送的线索往往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无法介入,使问题久拖不决。为此,该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积极履职,以罚促改。随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涉案养老中心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一周内清偿拖欠的工资。
过了一周,拖欠的工资仍未支付。检察官走访涉案养老中心,得知该中心因购置医疗设施占用大量资金,暂时拿不出这笔钱。检察官促成双方就欠薪支付方式和每次支付数额展开深入讨论,同时协调民政部门将应拨付给该中心的集中供养人员费用拨付到位。
2023年1月12日,淅川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联合召开案件协调会。22名农民工与涉案养老中心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后者分三期支付全部拖欠工资。会上,涉案养老中心当场支付部分工资12万余元。春节后,在检察官跟进监督下,第二期工资支付完毕。“我们抓紧筹措资金,保证在4月将剩余欠薪全部发放。”涉案养老中心负责人表示。
近日,中学教师喻瑗(化名)专程来到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向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段云华表达感谢之情。
从2014年开始,喻瑗因为离婚问题先后向民政部门、派出所、法院寻求帮助,始终未能解决。2022年12月,喻瑗向镇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段云华初步调查得知,2002年,时年19岁的喻瑗师范毕业后与李某相识。李某自称22岁,两人谈起恋爱。不久,李某提出结婚,喻瑗表示想去李某陕西老家看看,李某说路途遥远,不必回去,他有姐姐嫁在本地,结婚后两人可以在其姐姐家居住。2003年,喻瑗与李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女。后来,喻瑗考取乡村教师工作,而李某一直无业,两人常因此争吵。2006年,双方矛盾加剧,李某回了陕西老家,二人从此两地分居。喻瑗独自抚养女儿,后因贷款购房、女儿上学等事项需要出示小两口身份信息,才发现李某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其实际年龄不符。原来,李某比喻瑗大9岁,在结婚登记时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
2014年,喻瑗向民政部门申请解除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以李某身份信息无法查实为由拒绝办理。喻瑗先后向县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李某身份信息未查实,民事诉讼没有办法进行;婚姻登记发生在2003年,提出更正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为核实情况,段云华找到李某的姐姐,通过她,与远在新疆打工的李某通了视频电话。段云华耐心劝说李某,希望他配合更正结婚登记信息。李某向检察官展示了身份证,承认当年结婚时确实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表示愿意回来配合工作,只是因为疫情无法成行。
段云华认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在未审查清楚李某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与喻瑗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喻瑗造成重大影响,应予纠正。
2023年2月,镇平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撤销喻瑗与李某结婚登记的处理决定。
“之前我就是憋着一口气,现在事情弄明白了,我不用再了。”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个体经营户丁某对该县检察院检察官说。
2019年12月,丁某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被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告知丁某: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盐业执法支队或社旗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社旗县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5月,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丁某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丁某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南阳市中级法院再审。
南阳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任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方式是先进行复议,而丁某却直接提起诉讼。2021年9月30日,南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丁某起诉。
此后,丁某多次到信访部门申诉,又向社旗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超出法定行政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22年11月,丁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社旗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公民基于行政机关的错误引导,没有先进行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导致自身权益救济途径被封堵。
2022年12月,社旗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办法官、行政机关代表和丁某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检察官向丁某释法说理,对错误行政处罚行为依法监督纠正。会后,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因此重新“畅通”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丁某随后撤销了监督申请。
“检察建议帮我们纠正催告时间,仅一周我们就收到家政公司缴纳的2万元罚款,农民工也拿到了工资。”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检察建议回复函中这样表示。
2022年12月的一天,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田永师在接待农民工杨某来访时了解到,某家政公司拖欠杨某工资已有四年多,他向市人社局反映过几次没有正真获得解决。
田永师和同事调查后得知,市人社局曾于2018年就某家政公司拖欠工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后,该家政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市人社局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市人社局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回。此后,该案一直未作进一步处理。
为什么行政机关要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原来,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据此,市人社局应当在2019年1月2日至4月2日期间催告某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而本案中,市人社局是2018年12月26日向家政公司下达的催告书,存在程序错误,只能申请撤回。
2023年2月10日,邓州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与市人社局、法院、家政公司代表共同研讨案情。会后,该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人社局纠正程序错误,与市法院行政庭完成对接,迅速重启案件。
“多亏检察院主持公正,不仅让我们获得了行政赔偿,还为我们争取到司法救助。”日前,河南省桐柏县检察院检察官电话回访时,案件当事人老张在电话里说。
老张感谢检察院,这事说来线年前,老张在名为“八亩地”的一处荒滩上栽植了28棵杨树。相邻区域内,同村的张某付、杨某也在各自的承包地里栽植杨树,三家林地共计10余亩。2017年,杨树成材了。村民张某山见老张、张某付、杨某三人长期在外打工,其他村民并不了解内情,便散布消息称“八亩地”那片杨树林是他10年前栽植的。
2017年11月,张某山与村干部合谋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杨树林采伐手续。镇、村未经核实就签署了同意上报的意见,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未核实林地权属就发放了采伐证。老张从亲戚处得到消息后火速赶回阻止,才使得三人的杨树没有被全部砍伐,但也所剩无几。
2018年11月,老张等三人以张某山民事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这才了解到张某山系以虚假材料办理采伐证“合法”砍伐杨树林这一情况。2019年1月,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2020年10月,法院判决撤销了林业主管部门为张某山发放的采伐证。随后,老张等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7月,法院以采伐证上批准的92.7立方米木材估价为依据,判决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全部赔偿相应的责任共计6万余元。因林业部门不执行判决,老张又走上讨要行政赔偿款的信访路。
2022年4月,桐柏县林业主管部门以法院行政赔偿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桐柏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两次诉讼中既未提起上诉,也未申请再审,不符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情形。但造成三名原告经济损失的根源,既有林业部门错误的颁证行为,也有镇、村出具不实证明的行为,以及张某山骗取采伐证进行砍伐的行为。由林业部门承担全部赔偿相应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经审慎研究,该院决定启动监督程序。
2022年8月,桐柏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改判县林业部门承担该案30%的赔偿责任,赔偿老张等三人共1.8万余元。随后,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向老张等三人释法说理,阐明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三名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至此,案件已经办结,但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老张等三人多年来为维权到处奔走,经历多次诉讼,生活十分困难,决定帮助申请司法救助。目前,1万元救助金已发放到位。
“你们办案是认真的,帮企业渡过难关也是认线日,河南省西峡县佳美公司负责人对前来回访的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海山说。
2022年10月,西峡县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工作中摸排线索发现,西峡宇安公司因违法占用土地受到行政处罚后被强制执行,在未缴纳完全部罚款的情况下,法院对该案终结执行。罚款未全额缴纳,事情就这么算了?检察官决定启动调查。
原来,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对西峡宇安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该公司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宇安公司退回了非法占用的土地,但并未缴纳罚款。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宇安公司主动缴纳了1.3万元罚款。2017年4月,西峡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称宇安公司已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缴纳1.3万元罚款,并准备补办用地手续,其欠缴的1万元罚款可不予执行。西峡县法院遂对该案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据办案检察官朱志海介绍,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非因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与撤销,县国土资源局免除宇安公司剩余罚款的行为于法无据。据此,西峡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罚款全额收缴到位。
两家被建议单位认可并积极落实检察建议。然而,当西峡县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时,却查询不到宇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其联系方式无法接通,为此将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案发地走访,发现宇安公司已不存在,原址上一家名叫“佳美”的公司正在经营中。
经询问佳美公司负责人,调阅佳美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检察官确认该公司在2016年办理工商登记时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就叫“宇安公司”,后来在办理正式注册登记时变更名称为“佳美公司”。因此,佳美公司负有继续缴纳欠付罚款1万元的义务。
佳美公司负责人认为,事情已逝去五年多,少缴罚款也是行政机关同意的,检察院现在翻旧账是“多管闲事”。办案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指出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础要求,也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检察机关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绝非“多管闲事”。
在与佳美公司负责人沟通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该公司产品销路不错,但受用地指标影响,扩建厂房计划迟迟不能落实,无法扩大产能。西峡县检察院急企业之所急,主动与县国土资源局对接。经实地勘查,县国土资源局认为佳美公司扩建厂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过多久,用地手续就报批完毕,厂房扩建工程顺利启动,欠付罚款也缴纳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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