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火狐直播nba 发布时间:2024-07-27 21:09:51
根据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
涉及总分包工程,分包方依据工程形象进度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总承包方财务部门依据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列支工程成本。
建筑业营业收入的核算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各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改变、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具体核算时要注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该依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能够准确的通过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建筑业主要经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核算时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该依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重头戏,随着规范性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不断推出,建筑业从业会计业务不断熟悉,“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申报运转平稳。但是由于建筑业经营的天然属性,大部分建筑业财税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还是把握不透、思路不清,其经营管理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也是不容小觑。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实际经营业务的性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可选择性,造成高低税率的落差,更适于建筑企业的经营灵活性,但也因此更容易出现风险。
1.自行认定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条件,不符和条件标准的,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不能够人为认定,任意选择。
防范措施:掌握区分新老项目的标准,是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要注意是开工日期,不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按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在涉及该项业务时要注意甄别时间,不论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还是合同,一定是开工日期。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查看其是否是按照老项目选择的计税方式;
(2)核对简易计税老项目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时间是否为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为有必要进行调整计税方式。
2.虚假改变业务性质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营改增”后,国家总局出台了几个针对建筑业业务征税的文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经营事物的规模涵盖很广,但是要注意,超过文件规定范围的,就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作为建筑企业不能为了享受低税率,就自行改变或合谋虚假改变业务性质,从而寻求低税率,这样的形式是不足取的。
防范措施:建筑企业财税人员针对以上也许会出现的风险,一定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依据实际发生为原则,不要人为的制造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除老项目外,其余都是按照业务性质来判定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预防化解以上风险,要熟悉掌握税收业务政策,并能结合对自身有关业务进行判定。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期总局又相继出台了2017年第11号公告、财税[2017]58号、2018年第42号文件,对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业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来进行了明确。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业务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特别要注意要件的符合。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明确实际的业务性质,这个是以上业务的基本点。对于清包工,要注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重点是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建设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要注意工程实质,设备、材料、动力是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设备、材料、动力在移交建筑企业时会有材料进场(或接收)单据;对财税[2017]58号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除了要符合文件标注的要求,可以参照甲供材;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配置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业务要注意是自产设备,自行安装,并且是分别核算;该政策同样适用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业务上要格外的注意分别核算。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附列资料,查看其业务性质是不是满足以上四项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
对大型建筑项目,建设方往往会在施工之前,支付给实施工程单位(包括挂靠和外来实施工程单位)部分预付工程款,作为施工公司的预备资金或者是项目启动资金,更利于施工企业及时履行合同,开展施工建设。但建设方施工前支付给实施工程单位的预付工程款,有些实施工程单位在收到该笔款项后,该项资金作为往来款项管理,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形成税收风险。
防范措施: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业财税人员,在收到或发现建筑项目存在预收款的情况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但要格外的注意:如果收取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按照适用的税率(2019年4月1日期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申报缴纳增值税。
(1)核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比较,是否有新增;
(2)对“预收账款”新增款项,应深入核对明细记载,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款项性质,是否为工程预收款;
(3)在核对“预收账款”的基础上,应结合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对企业往来款项科目明细账进行审核检查;重点审查应付款科目、应收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同时结合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审查企业是不是真的存在建设方预付款计入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4)核对已收预收款开具发票情况,对已开具发票的预收款,是否按照适用税率申报。
由于建设方拨付资金有时不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公司(包括挂靠、外来经营企业)其计税依据也习惯以开具发票金额,或者是从建筑设计企业收取的工程款为根据,不遵照合同约定,不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申报纳税。
防范措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企业财税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区分是不是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标准,应该申报缴纳税款,不能因为未开具发票、未收到工程款而忽略实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核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是不是真的存在已收款未开票、未缴税情况;
(2)按照项目核对施工合同,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实际收款情况,核对是不是与增值税计税收入存在差异;
(3)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进行核对,落实增值税实际应申报计税依据;
(4)对挂靠经营项目,如无法确认收入明细账,能够准确的通过施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据此来核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公司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企业按照“实际结算法”进行税务处理,会直接造成少缴相关税收的结果。特别在一定地区,核算成本的施工公司几乎一致性的采取了该种方法,采取这种方法一是账务处理简单;二是能够少计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
防范措施:守规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确认,杜绝个人随意性;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不提前、不推后。
(1)核对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记载,施工项目收入结转明细,结合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报表,收入结转的明细单据,确认是否完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
相当多的建筑企业,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利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挂靠经营,建筑企业难以监管处理好挂靠单位的成本费用;同时,施工公司对发生的各类费用,存在违规多列;同时,在结转当期劳务成本时,多列工作量,多进成本,与收入不比配,或者多个项目成本混列,提前结转或多结转,造成少缴税款。
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成本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配比原则,不提前、不推后,准确核算成本;严格审核有关费用,对相关发票、合同、资金流转进行核对,严格区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费用。
(1)核对成本结转和费用处理,重点核对科目“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
(2)核对“工程结算成本”借方发生明细,按照施工项目对照,逐一核对各项目工程成本结算情况;同时参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收入”情况,核对是不是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成本结转,与收入的结转是否配比;
(3)按照确定的各项目“工程结算成本”,核对“工程项目施工”,查看工程材料投入情况;审查“领料单”“库存材料”“工程物资”明细科目,结合工程进度报表(或各项目施工产值、工作量报表),核对主要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费用耗用列支是否准确;
(4)核对“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定费用列支是不是满足规定。
建筑施工公司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特点是用人多,用工量大,不固定。用工模式多样,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多为大企业企业,相对风险较小;内部人工模式,即自有工人内部工程队,对这一模式,很多建筑企业以该业务在分公司或项目部处理为借口,对这一块账务处理不记录确认,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只申报管理层及部分固定人员工资,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个别异地建筑项目更是如此,往往以人工、成本费用下沉分公司项目部来逃避,而分公司项目部也以同样的方式不申报。
防范措施:对自有建筑工人发放工资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职工薪酬核算要求做工资核算,按月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并依规定的支付方式来进行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对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项目部,严格内部控制,对分公司和项目部列支的工资费用,按要求审核,并及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对于费用或成本化工资,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要求做确认,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注意:派驻跨省异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用工模式采用施工劳务、劳务派遣模式,核对发票是否无误,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对个人劳务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发放自有工人工资,核对是不是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
(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核对发放的工资单据,支付方式,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要注意跨省异地工程建设项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属地纳税”管理转变为劳务发生地预缴管理,相应的财税处理也随之变化,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税收风险。
1.预缴增值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依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由于发票不再实行属地开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加上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建筑项目众多,管理不到位,有可能会出现预缴不足或未按规定预缴情况。该类风险涉及本市建筑企业在市辖区以外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以及非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内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防范措施:按异地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预缴税金和工程款收取情况,定时进行比对。根据异地中标合同,最迟在首次向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前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时登记异地项目台账。并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营收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营改增”以后,符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应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该类税收风险针对建筑企业跨区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徐州市企业在本省范围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跨省需要预缴;江苏省外建筑企业在徐州设立的项目部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防范措施:对照以上风险条件,凡符合以上应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税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能够直接进行简单的比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同步进行,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联的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甲建筑工程公司,一级施工资质,2018年,在建项目2个,分别为A、B项目。A项目为本地项目,工程建设价格500万(不含税),合同内容为提供施工劳务,2018年1月施工,2018年11月完工,付款方式为结算付清;竣工结算金额为500万,累计收取工程款4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元(不含税),结转收入40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B项目为异地建设,2016年中标建设,合同金额600万元(不含税),已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开工日期2016年4月20日,完工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间断,至2018年4月竣工验收;2016年5月建设方预付工程款111万元,甲建筑公司计入其他应该支付款;2018年3月,建设方支付余款555万元,成本440万元,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另2018年另外的费用60万元。(只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2018年,A项目申报增值税12万元;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2018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从纳税申报情况去看,该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一般,虽能够按照税务有关要求做处理,但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很难确定。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已经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发票来看,有很大的可能性存在税款申报风险。
增值税:核对合同签订以及合同业务性质,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该项目已经竣工,虽然建设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票未开完,但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项目应按竣工结算金额纳税。
企业所得税:核对工程结算收入结转情况,按照会计相关准则、制度要求,该企业收入符合确认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应全额进行结转确认。
增值税: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核对业务性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征税。预收款应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时可以扣除已预缴税款。
A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00×3%=15万元,已申报缴纳12万元,应补缴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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